4月22日,知识产权护航特色产业高质量发展研讨会召开,多位国内顶尖知识产权专家齐聚,共同探讨醴陵烟花爆竹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与创新发展。活动现场,以恒达烟花“方方得利”商标遭侵权和赖吉昌遭遇冒牌侵权的典型案例,各位专家展开了深入交流讨论。对于恒达烟花“方方得利”维权案专家是什么看法?企业如何保护知识产权?一起来看看专家怎么说。
对于“方方得利”商标被宣告无效,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名誉院长张玉敏教授认为存在不合理性:“包括商标专利的专业标识的保护,它的一个最基本的立法理由,就是防止混淆,既要防止通过搭便车来占便宜,无偿地去剽窃他人的商业信誉,也要保护消费者,防止消费者因混淆而受到损失。因此在商标和其他商业标识的保护上,特别是商标,经过严格的注册程序以后有一个保护范围。
“关于‘方方得利’这个例子,说到的一个问题就是它是地方性的大家广泛使用的祝福语,所以不应该给予商标注册,这个问题我个人的看法是,《商标法》上并没有这样的规定,何况这是商标注册机关已经批准注册了。虽然像这样的非独创性的商标,保护范围是有限的,但是本案当中的侵权人,就是在同一类商品上,都是烟花爆竹,并没有超出一个最起码的保护范围,这样我觉得这种商标宣告其无效,不太符合《商标法》的规定。总的来讲,我觉得作为产品的标识,要从保护竞争者的正当利益和消费者的利益双方面去考虑应该不应该对它保护。”
针对恒达烟花的“方方得利”维权案件,北京科技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徐家力教授认为案件中除了商标侵权,还存在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有一条,是对知名商品或者服务外观、包装、装潢专用权的保护。比如‘加多宝和王老吉’这个著名的案件就是对外观包装、装潢形成显著性以后受法律保护的。恒达在‘方方得利’上投入这么多,我觉得商标侵权诉讼的同时,也可以主张对方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侵犯的是你的外观包装装潢权,这个包装有显著性。
“因为专利权构成法律要件是严格要件,但是反不正当竞争当中,一种不正当竞争的方法,这个构成要件就是一种非严格要件,所以法院很容易认为这是不正当行为,侵犯的是外观包装装潢权。因此企业可以向法院提起三项诉讼请求,第一项诉讼请求,要法院认定我是商标性使用,保护商标权;第二个,认定我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权,独立的权利;第三项,被告用不正当的方法混淆我‘方方得利’和其他的产品。”
对于恒达烟花的案例中,二审法院以被诉企业烟花包装上使用的“方方得利”字样系表达吉祥祝福之意,判定撤销长沙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的结果,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黄玉烨教授提出了看法:“按照《商标法》的规定,只有说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还有直接表明本商品的特征、质量,这种情况的文字表述,其他人也可以合理使用。但是《商标法》没有说当地的常用祝福语,大家都可以来做叙述性使用,没有这个规定,所以二审法院的判决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即便‘方方得利’是浏阳地区常用的祝福语,从法律上来说本身显著性会弱一点,但是商标显著性的获得有两个途径,第一固有显著性,就是商标文字是自创的;还有一个获得显著性,就是商标的构成本身不具有显著性或者显著性比较弱,但是经过长期的使用得到了消费者的认可,那么它就获得了显著性,比如说典型的商标‘五粮液’。‘方方得利’这个商标从2009年开始使用到现在,获得了广大消费者的认可,也很有市场,所以它肯定是获得了很强的显著性。”
企业如何改进自身的商标管理?同济大学长聘特聘教授、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研究基地主任朱雪忠教授认为,企业应该在注册商标时就考虑到如何保护,“尽可能不要拿现成的词语,这样会影响商标的独创性,使商标的保护受到限制;同时,一旦设计了好的商标,就要尽快注册,而且获得注册后,应该突出使用注册商标,来扩大商标的知名度和保护。”
知名产品和商标遭到侵权冒用,武汉理工大学法学与人文社会学院院长刘介明教授则认为,企业能以此为契机,提升自身的知名度,加强品牌建设:“商标被模仿,说明产品是具有市场竞争力的。比如‘方方得利’这个商标,除了汉字商标以外,还可以把图形跟文字结合起来,甚至注册一系列商标。因为这个产品是有优势的,要把技术、技术秘密、专利还有标准结合起来,融合到系列商标里面去,这样就更有竞争力。”
中华商标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吴东平从企业面对商标争议问题时,如何保护自身权益的实践操作层面提出了建议:“从我们的角度来讲,首先企业应该选择专业的法律机构来解决问题,还有专门的商标维权委员会能提供这方面的经验支持;第二,企业可以跟当地的市场监管部门反映,当企业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行政处理是最快捷的;同时,我认为还应该发挥行业组织的力量,不管是当地的行业组织,还是各个层级的保护协会,都是可以发声的。当行业组织经过沟通确认后,发声的效果会更好一些。”
案例背景
恒达烟花是位于醴陵孙家湾镇的一家烟花企业,2008年,企业由出口喷花型烟花、组合烟花产品为主转向国内市场,研发出三角形喷花产品“方方得利”,产品以个头小但燃放时间长的效果,受到市场欢迎。2016年,恒达烟花获得烟花包装盒(方方得利)外观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并于同年开始申请注册“方方得利”商标。2018年9月,“方方得利”商标获准注册。
2021年,恒达烟花发现浏阳某企业在其生产销售的喷花烟花产品上使用了“方方得利”标识,并采用与“方方得利”烟花产品外观相似的设计,以商标侵权为由,起诉至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法院一审认定涉案被告构成商标侵权,要求其停止在生产和销售的烟花产品上使用“方方得利”文字标识。
该企业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9月,中院二审判决书认为:被诉企业烟花包装上使用的“方方得利”字样系表达吉祥祝福之意,并非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使用行为,判定撤销长沙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驳回恒达烟花全部诉讼请求。
恒达烟花不服二审判决,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24年2月27日,高院裁定由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方方得利”被侵权案。2024年5月7日,长沙中院作出裁定,撤销了该院就此案作出的民事二审判决,发回长沙县法院重审。
在该案民事诉讼期间,2022年5月,浏阳某企业以“方方得利”名称系烟花行业普遍使用的祝颂语且在浏阳使用历史悠久为由,对涉案商标提起了无效宣告请求。2023年7月27日,商标管理部门作出裁定,宣告涉案商标权无效。
来源:醴陵市融媒体中心
编辑:彭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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